关于落实网站公安备案和网络安全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

      为进一步落实工信部发布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网站开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部备案网站备案,不按时履行备案职责的,公安机关将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特通知贵司:请务必重视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全方位做好域名备案、公安备案及网站内容审核工作,依法办理网站备案手续,关停未备案网站;加强网站内容自查自纠工作,杜绝发布违法违规、不良信息等内容。


工信部的ICP备案是网站开通前的备案,公安部的备案是网站开通后的备案,两者性质不同,均需依法落实。我司严格执行公安部门对不及时备案的网站依法进行处罚和关停工作。

我司近期也将应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加强在网用户网站内容审核和备案核查,并就发现的未备案网站或不良信息依法及时上报处理。注:公安备案请登录WWW.BEIAN.GOV.CN  详见附件的操作指南。

如有疑问,请拨打我司7*24小时服务热线:400-666-0519


附件:互联网站安全服务平台-操作指南(互联网端)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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